中新網上海5月4日電 (記者 陳靜)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4日正式發佈並實施針對自貿區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專項工作意見,實現對《自貿區仲裁規則》中制度創新及時、高效的司法對接。這項《關於適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的若干意見》,將使自貿區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和執行,實現前所未有的“全面提速”與“加大力度”。
  據悉,於本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首部自貿區仲裁規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兼容國際通行規則與中國《仲裁法》。10章85條內容吸納、完善了諸多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包括:完善“臨時措施”並增設“緊急仲裁庭”制度;確立了仲裁員開放名冊制;細化了“案件合併”、“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上海二中院是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審查單位。
  上海二中院此次發佈的《若干意見》共二十條,內容涵蓋“成立專項審判組織,努力提供專業權威的司法服務”;“完善內部工作流程,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訴訟環境”以及“對接仲裁程序創新,充分發揮支持監督的職能作用”等各方面。該院院長王信芳表示,《若干意見》的出台將不僅有利於促進商事仲裁製度創新、完善自貿區法治環境,還有利於上海法院接軌國際慣例。
  保全以及仲裁後的執行一直是困擾訴諸仲裁的企業的難題。對此,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集團總法律顧問郭俊秀告訴中新社記者,《若干意見》正是通過司法途徑確保解決上述難題,使企業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根據《若干意見》,在申請仲裁保全的立案審查時,當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請的,應當立即受理。情況緊急、符合法律規定保全條件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移交執行;在保全措施的執行方面,保全裁定作出後,一般應當在48小時內啟動保全工作。
  上海二中院方面表示,《若干意見》還在自貿區仲裁案件司法審查和執行方面“全面提速”、“加大力度”。比如,在小額爭議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當事人對仲裁庭適用小額爭議程序作出的裁決而提出立案申請的,可做到當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當日立案;在司法審查的期限方面,當事人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有關期限較中國《仲裁法》的規定縮短了一半。  (原標題:上海二中院司法對接《自貿區仲裁規則》審查執行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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